《管理办法》从设立条件、申请登记手续、经营范围、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,共25条。值得注意的是,它进一步确认了总体规划,外国仲裁机构可以在临港自贸区管理涉外仲裁。在此之前,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能管理仲裁。《管理办法》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。
上海市司法局于2019年10月19日发布了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区临港地区外国仲裁机构设立营业所管理办法》(《管理办法》)。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至2022年12月31日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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