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披露要求的传统并没有在中国大陆民事诉讼允许的。在2015年,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其在第112条,首次允许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申请文件的披露原则的事项民事诉讼法(2015年解释)执行情况的解读。然而,2015年的解释没有规定当事人,并按照法院详细的指导;因此,在司法实践中,当事人很少依靠2015年解释第112条,从对方的请求的证据。
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,原公司未经清算的剩余财产应当由原公司股东所有,股东有权就遗漏的原公司债权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。
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第十九条: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,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,或者未经依法清算,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,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